沙特财政部长穆罕默德·贾丹兼任天课、税务和海关管理局主席,已批准对《海合会统一关税法》执行条例的修正案。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在海湾合作委员会以外转口的外国商品的关税应全部或部分退还,前提是出口商(再出口商)是以其名义接收外国商品的进口商,或任何向海关部门证明所有权的人。
此外,需要退还关税的复出口外国商品应一发,以便与进口文件进行识别和匹配,重新出口且适用新规则的外国商品的价值不应低于 20,000 里亚尔(5,332 美元)或等值的其他海湾合作委员会货币。
退税申请应针对从海湾合作委员会地区以外进口后在当地未使用的外国商品,并且与进口时的状况相同。外国商品首次从海湾合作委员会境外进口时,应在缴纳关税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内复出口。应在复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退款。